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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总会

东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东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校友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东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校友自愿结成联谊性、群众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东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校友之间、校友与学院之间的联系;以“博爱、诚信、利他、共赢”为原则,传承“才弘商,格物致用”的工商管理学院院训,团结广大校友共同为国家、地方、母校的建设和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隶属于东北财经大学校友会。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东北财经大学校友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校友间、校友和学院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帮助、支持学院开展教学、科研、招生和培训等活动;

(二) 组建各分支机构,组织和开展校友联谊活动;

(三) 建设和维护校友网站、微信公众平台和电子杂志等信息平台;

(四) 帮助和促进校友职业发展、学习和生活;

(五) 设立工商管理学院校友专项基金,组织和开展校友会经费筹措、校友捐赠等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凡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与本会联系登记并经确认后,皆可成为会员:

  (一)东北财经大学原贸易经济系、物资管理系、工业经济专业、MBA教育中心及现工商管理学院的历届毕业生、肄业生(含大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博士后、中央电大、进修生、外国留学生等);

(二)在东北财经大学原贸易经济系、物资管理系、工业经济专业、MBA教育中心及现工商管理学院短期学习、培训的校友;

(三)在东北财经大学原贸易经济系、物资管理系、工业经济专业、MBA教育中心及现工商管理学院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四) 与东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有其他合作关系,并做出重大贡献的非本会人员,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可授予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东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校友;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各会员均为本会独立的成员,接受本会的领导;

(二)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东北财经大学和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关心学校和学院的建设与发展,关心校友会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相关事项;

(五)按时交纳会费以及活动费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连续一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选举产生工商管理学院校友会理事会;

(四)选举和罢免监事;

(五)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其中第十四条第(一)、(二)项的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总会审查并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秘书处是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日常办公设于工商管理学院校友发展中心,对理事会负责。

理事会敦请德高望重的工商管理学院学长、前辈出任荣誉会长或顾问。学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各类工商管理学院校友分会的主要负责人、对母校和学院校友工作有突出贡献的校友代表为理事会成员。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提名、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

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情况需要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总会审查并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负责与校友总会、工商管理学院校友会各分支机构的联络和校友返校的接待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五)决定秘书处其它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校友会相关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校友或社会的捐助;

(五)工商管理学院校友会和各分支机构以各种方式为校友会活动筹措的资金;

(六)工商管理学院的补贴;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东北财经大学校友会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单位会员进行营利。

第三十条本会根据《辽宁省东北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工商管理学院校友基金的财务收支和账目由学校校友基金会财务部门统管,适时向校友会全体成员公布财务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学校财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部门、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后,经总会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本会终止活动,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总会审查同意。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2017年10月15日在东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校友会成立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理事会。

 

 

 

                                                             2017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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