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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园地——《中国共产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伟大实践》白皮书全文

(四)全面保障特定群体权利

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依法保障各民族群众平等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中国通过民族区域自治法、选举法、教育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保障少数民族享有的各项权利。中国55个少数民族均有本民族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438名,占14.7%;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少数民族委员247名,占11.45%。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在广大农牧区推行寄宿制教育,举办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着力办好民族地区高等教育,保障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利。目前,民族地区已全面普及从小学到初中9年义务教育,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南疆地区等实现了从学前到高中阶段15年免费教育。除回族历史上使用汉语,满族、畲族基本转用汉语外,其他52个少数民族都有本民族语言,有20多个少数民族共使用近30种文字。国家依法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行政管理、司法活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教育等各领域的合法使用。

中国建立了包括100多部法律法规在内的全面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体系,先后制定实施了3个周期的妇女、儿童发展纲要,有力推动了妇女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制定专门法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多次修改完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健全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制度。截至2021年4月,全国共有少年法庭1800余个,未成年人检察机构1500余个,未成年人检察机构检察官4400余名。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多次修订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31个省(区、市)制定了配套地方性法规,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进一步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机制的顶层设计。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实现省级全覆盖,积极构建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截至2021年3月,中国已有33万余个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817.2万张养老服务床位;1477万老年人纳入城乡低保,383.8万老年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3290.2万老年人享受高龄、护理等不同类型的老年补贴。

残疾人权利保障不断加强。截至2021年4月,直接保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有90多部,行政法规有50多部。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截至2020年,有1212.6万困难残疾人享受了生活补贴,1473.8万重度残疾人享受了护理补贴。实现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12年免费教育,北京、辽宁、江苏、西藏、新疆等省(区、市)实现残疾学生15年免费教育。国家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截至2020年,累计有631.4万残疾人接受了职业技能培训。大力支持无障碍环境建设,积极推进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建立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不断完善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社会化照护服务体系。加快发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推进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建设。

五、依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中国共产党将依法治国和人权保障有机结合,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全过程。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科学立法为保障人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体系,严格执法为保障人权提供了良好的法治政府环境,公正司法为保障人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救济途径。建立了以党章为本、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强力反腐维护人民利益。

(一)健全基本权利保障的法律体系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人权保障各方面立法较为完备。以宪法为根本依据,中国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为人权保障提供了法治基础。截至2021年4月,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共计277件,涵盖了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等领域。民法典体现了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对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体育法等法律法规为维护公民生命权、健康权作出了细致规定;刑法、刑事诉讼法确立罪刑法定、无罪推定、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规则,明确禁止刑讯逼供;立法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进行了严格的法律保留;选举法、劳动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将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纳入基本保障体系。

(二)建设基本权利保障的法治政府

不断强化依法行政,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等文件,从政府职能、行政制度、行政决策、行政执法以及法治思维等方面对实现建成法治政府这一目标提出措施构想,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把行政权力限制在法治框架之中。确立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执法原则,完成行政机构改革,禁止法外设权、违法用权。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行政执法程序更加科学规范,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和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行刑衔接等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依法扩大听证事项范围、明确听证程序效力,推广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实施人性执法、柔性执法,建立“首违不罚制”。

全面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救济。实现案件流程信息化管理和同步记录,加强对执法活动的实时监督。建立以执法考评为主要内容的绩效考核体系,完善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行政复议制度,建设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实现执法队伍专业化、执法行为标准化、执法管理系统化、执法流程信息化。强化责任追究机制,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建设服务型政府。持续深化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以法治手段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加强监管和服务。终结非行政许可审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事中事后监管得到加强并持续优化。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简化办事流程,打造优质高效的办事服务环境。推行在线公共服务,着力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建设和互联互通,推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

(三)完善基本权利保障的司法制度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确保审判权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和司法职业保障制度改革。实行省级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推进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设立,部分省市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互联网法院、金融法院等。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明确法官、检察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完善惩戒机制,强化制约监督。人民法院完善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严格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人民检察院建立以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为基本内容的检察官业绩评价指标体系和考评机制,实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的相关规定。

全面严格实施立案登记制,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准适用刑罚。完善刑事诉讼程序,规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健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施机制,深化案件繁简分流,依法及时有效惩罚犯罪、保障人权。2020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年适用率达86.8%。修改民事诉讼法,完善民事证据制度,促进纠纷有效解决,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试点在15个省份20个城市305家法院推开。加强对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修改行政诉讼法,强化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保护,发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规定。

深化司法公开,建立健全阳光司法机制。不断加强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司法公开平台和12309中国检察网信息公开平台、中国检察听证网建设。截至2021年4月,中国裁判文书网文书总量1亿多篇,访问总量607.34亿次,全国法院庭审直播数量累计突破1267.6万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深化刑事诉讼监督,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开展公益诉讼监督。落实人民陪审员法,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

保障当事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严格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规则,完善出庭作证机制,实现庭审实质化。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辩护权和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深入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保障辩护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质证和辩论辩护等各项诉讼权利;完善保障律师依法履职机制,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严格控制并慎用死刑,大幅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对象、戒毒人员及刑满释放人员的合法权利。进一步完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持续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监狱阳光执法机制,持续提升监狱执法规范化水平。制定出台社区矫正法及其实施办法,不断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等活动,促进社区矫正对象在开放化社会环境下顺利回归社会。出台禁毒法、戒毒条例等,依法保障戒毒人员合法权益,开展执法监督。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帮教特殊人群的机制和制度,落实社会救助和就业安置措施,促进刑满释放人员顺利融入社会。

建立健全权利救济和司法救助制度。建立完善国家赔偿制度,赔偿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金额从1995年的17.16元,上升到2021年的373.10元。健全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设立司法救助委员会,建立健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的衔接机制,帮助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摆脱生活困境。

建立和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加快推进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发布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全面推进律师事业发展,截至2021年4月,全国律师总人数已达52.9万。

六、推进世界人权事业发展

中国共产党坚持为中国人民谋自由与幸福,为人类社会谋和平与进步。中国共产党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证明,她是一个爱好和平与进步的政党,是一个献身人类正义事业的政党,是一个推动世界人权事业不断发展的政党。

(一)致力于世界和平与进步事业

在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共产党就把维护世界和平作为最为关切的人类命运大事。中国积极支持广大发展中国家摆脱殖民统治、实现民族独立、消除种族隔离的正义事业。20世纪50年代,中国共产党率先提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955年,万隆会议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确认为亚非国家建立友好合作和亲善睦邻关系的基础。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不结盟运动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指导原则。1970年和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有关宣言接受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时至今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是中国共产党处理国际事务的重要基石,而且获得了国际社会广泛赞同与遵守,被公认为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国共产党审时度势,作出和平与发展是时代主题的判断。中国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旗帜,成为促进人类社会和平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国秉持《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和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新安全观,着力推动和平解决争端、维护世界和平和地区安全稳定。自1990年起,中国军队正式加入联合国维和行动;2000年,中国首次派遣警察执行维和任务。迄今,中国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派出维和人员最多的国家,也是联合国维和经费的第二大摊款国。中国已累计向苏丹、黎巴嫩、柬埔寨、利比亚等国家和地区派出维和军事人员4万余人次,参加了近30项联合国维和行动。

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军控、裁军和防扩散进程,反对军备竞赛,维护全球战略平衡与稳定。中国签署或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等20余个多边军控、裁军和防扩散条约。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积极参与国际和地区热点问题的政治解决。中国积极参与国际执法安全合作,在联合国、国际刑警组织、上海合作组织等国际和地区组织框架下加强合作,打击一切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犯罪和毒品犯罪。

中国在致力于实现自身发展、消除贫困的同时,通过援建成套项目、提供一般物资、开展技术合作和人力资源开发合作、派遣援外医疗队和志愿者、提供紧急人道主义援助以及减免受援国债务等方式,向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不附加任何政治条件的发展援助,帮助受援国增强自主发展能力,丰富和改善人民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国开展对外援助70多年来,共向166个国家和国际组织提供了援助,派遣60多万名援助人员,先后7次宣布无条件免除重债穷国和最不发达国家对华到期政府无息贷款债务。中国积极向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大洋洲的69个国家提供医疗援助,先后为120多个发展中国家落实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提供帮助。自1998年以来,中国通过捐款、援助物资、举办培训、实地指导等方式,向40余国提供了总价值超过1亿元的人道主义扫雷援助,培训了1000余名专业扫雷人员,帮助雷患国清除雷患。

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磋商,全面做好国内落实工作,率先发布落实议程的国别方案和进展报告,在多个领域实现早期收获。在南南合作框架下,为其他发展中国家落实议程提供帮助。截至2020年,中国—联合国和平与发展基金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子基金相继启动实施34个项目,涵盖经济、社会、环境三大领域,为全球落实议程注入强大动力。2015年,中国宣布设立南南合作援助基金,目前已在亚洲、非洲、美洲等地区50多个国家实施了100余个有关救灾、卫生、妇幼、难民、环保等领域的发展合作项目。

(二)积极参与国际人权事务

中国先后批准或加入了26项国际人权文书,其中包括6项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中国信守所承担的人权条约义务,积极将国内法律和政策与条约义务相衔接,及时提交履约报告,全面客观反映中国在履约过程中取得的进展、遇到的问题与困难因素,切实履行国际人权条约义务。中国积极参加各条约机构对中国履约报告的审议,注重与相关人权条约机构开展建设性对话,结合国情积极采纳建议。自2009年以来,中国3次接受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并顺利通过核可,中国对各国所提建议均给予认真、负责任的反馈。绝大多数国家肯定中国人权发展成就和中国对世界人权事业作出的贡献。

自1971年中国恢复在联合国合法席位后,便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机制。自1982年起,中国正式担任人权委员会成员国并一直连选连任。2006年人权理事会成立以来,中国已五度当选理事会成员,有近20名中国籍专家担任联合国多个多边人权机构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中国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及其办公室保持建设性接触,先后8次接待人权高专访华,多次邀请高专办官员来华交流访问。截至2021年4月,中国先后邀请宗教信仰自由特别报告员、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教育权特别报告员、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粮食权特别报告员、消除对妇女歧视问题工作组、外债对人权影响问题独立专家、极端贫困与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老年人权利问题独立专家等9个特别机制11次访华。中国认真对待人权理事会特别机制来函,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及时予以答复。

中国参与制定国际人权规范,参加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等重要人权文件的制定工作组会议。中国作为主要推动者之一,参与了《发展权利宣言》起草工作。中国推动亚洲国家通过《曼谷宣言》,作为第二届世界人权大会副主席国参与起草《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中国积极参与劳工保护、人道主义、社会责任等领域国际规则制定。中国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首批缔约方之一,全程参与并有效推动气候变化多边进程,为推动达成《巴黎协定》作出积极贡献。

中国积极推动国际人权机构改革朝着更加公正合理包容方向发展。在设立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过程中,中国主张会员国公平地域分配,提升发展中国家在人权理事会中的代表性;中国主张扭转将人权问题政治化的现状,不搞双重标准,减少和避免对抗,促进合作,推动人权理事会以公正客观、非选择性、普遍性等方式审议人权问题。中国支持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设立安全饮用水、文化权、残疾人权利等专题性特别机制;倡导召开关于粮食安全、国际金融机制等议题的特别会议,积极推动完善国际人权机制。中国支持对人权条约机构进行必要改革,促进条约机构依据条约授权履职并与缔约国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话与合作。

自1990年以来,中国与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挪威、德国、荷兰、瑞士、新西兰以及欧盟等西方国家和国际组织进行人权对话和交流,与俄罗斯、埃及、南非、巴西、马来西亚、巴基斯坦、白俄罗斯、古巴以及非盟等发展中国家或国际组织开展人权磋商。中国人权研究会、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会议和活动,组团赴亚洲、北美、南美、欧洲、大洋洲、非洲的数十个国家交流访问,并邀请多国人权领域的政府官员和专家学者访华,增进了理解与互信。中国通过“北京人权论坛”“南南人权论坛”“中欧人权研讨会”“中美司法与人权研讨会”等国际人权交流活动,拓展了国际人权交流合作,增进了在人权问题上与各国的相互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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